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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制度。行政复议兼具行政救济和行政监督两项功能。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妞网友咨询:
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作为一个公民,遇到行政纠纷想要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一步就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此时行政复议程序并未真正启动,而标志着行政复议程序启动的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需向复议机关提交的材料包括:1、《行政复议申请书》;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若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形成书面的法律文书或未向申请人送达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3、身份证明(公民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相应的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名律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律师补充: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以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应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这里的“五日”从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的日期作为基准,仅有五日,超过五日,则不能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应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尽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名律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相关职责。由于不予受理决定属于程序终了型决定,故该决定不能再由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签章。